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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自家车”撞了“自家车”,谁来买单?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新型保险理赔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2011年12月底,为了方便爱人接送小孩,身为有车一族的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二辆车。由于操作不熟练,一次妻子在倒车出库时,错将油门当刹车,方向没把握好,一下就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家里的另一辆车。造成新车左后大灯毁损、保险杠移位,旧车的右后侧车门凹陷。夫妻俩立即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了事故,但保险公司却告知,由于两辆车同在周先生名下,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就负全责的新车损失部分理赔,而无责的旧车的损失则属免责范围,同一个事故造成的两辆车的损失,为什么部分能赔、部分不能赔,周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庭审中,双方就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周先生认为,他名下的两辆车均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三责险,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两辆机动车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者”(即旧车)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对于第三者责任免责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该起事故中的旧车,就属于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对旧车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本案中,是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