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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在伤者田某受伤期间支付医疗费500余元,并根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伤者误工损失500元,原告方共计损失1000余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未果。
被告李某辩称,其同意赔偿,但因原告未交付医药费票据导致其无法去保险公司报销,故没有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未报案,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公交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田某受伤,李某负全责,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李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该公司报案,该抗辩不能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故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