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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浦女士起诉中称,2011年8月9日晚,鲍先生驾驶浦女士投保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二旗东一路与西二旗大街交汇口向北大约300米处,因为当时正值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车辆行驶经过积水路面时熄火,熄火后未对车辆进行二次启动。随后,驾驶员马上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同时联系4S店进行救援。
4S店对故障诊断为:车辆行进过程中发动机进水,导致发送机1缸活塞连杆变形,发动机缸体磕损;机油进水;防冻液进水;变速箱油进水;车辆内室进水;维修需要更换发送机中缸总成,更换变速箱油、机油、机滤、防冻液、变速箱油、空调氟、汽滤、内室拆卸清洗等。2011年9月19日车辆维修完成,共花费37268元。但浦女士在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却被告知,车辆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失属于免赔范围,发动机部分损失34029.2元拒赔。
浦女士认为,车辆是在正常道路行驶过程中,通过由瞬时暴雨造成的积水路面而导致的车辆熄火,并且车辆熄火即损,理应属于车损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全部车辆维修费用。此外,浦女士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未向浦女士送达保险条款,也未告知相关保险范围、免责事由。因此,相关免责条款不应该生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