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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起诉称,2011年10月的一天,一家汽车救援公司的救援车辆司机赵某因为车俩故障将中型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停放于当地丰台医院南院门口东侧,恰有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电动车与作业车发生相撞,造成范某两根肋骨骨折、心包积液、肝脏破裂伤,电动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次要与主要责任。
原告范某认为,被告方停车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对自己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因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未果,范某将汽车救援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0411.44元、营养费3108.70元、护理费4316.67元、误工费2713.33元、交通费366元、电动车停车费及修理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