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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周吉因无力偿还因赌博而欠下的巨额高利贷,遂产生诈骗恶念,遂找到制作假证的被告人唐祥为其“制作”了车主的身份证,将其从汽车租赁部租来的一辆广本牌轿车变卖。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周吉先后以租车为名,骗取丰田、本田、北京现代、红旗牌等各类轿车十辆,并找到在蚌埠做二手车买卖的被告人陈小四帮助联系买主、变卖车辆,由唐祥制作假冒车主的身份证,被告人周吉、陈小四、唐祥冒充车主,通过被告人陈小四联系从事车辆中介服务的被告人计华良到蚌埠市车管所补领车辆登记证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将上述十辆车变卖。上述十一辆车销赃得款计90余万元。经鉴定:涉案十一辆车合计价值人民币102万元。经核算,被告人陈小四、计华良参与销赃的十辆车合计价值人民币90.4万元。
2011年3月,被告人周吉、计华良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投案自首。
安徽怀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万元;被告人唐祥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小四、计华良明知是赃物而帮助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