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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14日表示,《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将于明日生效,当局将引入更严厉的措施,增订“零容忍罪行”,更有效地打击毒驾及药驾,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
发言人表示,《条例》增订“零容忍罪行”,任何人驾驶时如果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大麻、可卡因,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于2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于5年。
如司机在“指明毒品”的影响下驾驶,其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可被处更严厉的刑罚。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于5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于10年,并可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如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经考虑有关案情后,可判处终身停牌。